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关于文旅强市的工作要求,努力推动雅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助力文旅强市建设,形成文艺活动精彩纷呈、文艺人才层出不穷、文艺作品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雅安新篇章贡献雅安文艺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省级以上常设文艺奖项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雅安地域特色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 优秀作品是指在省级以上相关平台或载体发表、播映、展演及非常设性文艺奖项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三条 会员补贴是指对新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直属协会或四川省作协、四川省文联直属协会会员,予以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工作在中共雅安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开展,并建立由市委宣传部、雅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共同参与的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评审认定机制。
第五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资金,按年度在市级宣传文化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
第六条 对获得“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的项目,按《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世界大熊猫文化旅游重要目的地的若干政策》(雅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世界大熊猫文化旅游重要目的地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雅文广体旅〔2025〕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不在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七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艺项目;
(二)深入挖掘雅安历史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地域特色,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弘扬时代精神,展现雅安独特魅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题材作品;
(三)服务“天府之肺‧熊猫雅安”文旅品牌打造,助力全市重大文旅融合发展项目落地实施的配套文艺作品。
第八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实行“年度主题聚焦+少而精择优扶持”模式,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
文学类:含长篇小说、报告文学、诗、词、赋、散文、文艺评论、民间文学、网络文学、文艺图书等;
舞台艺术类:含话剧、小品、舞蹈、戏曲、歌舞剧、音乐剧、曲艺、音乐情景剧等;
影视动漫类: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微电影、短视频等;
音乐类:含原创歌曲、器乐作品、合唱作品、音乐创作等;
视觉艺术类:含美术、书法、摄影、篆刻、雕塑、民间工艺等;
广播电视类:含广播剧、文艺专题片、文艺栏目等。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年度择优遴选1—5个重点文艺项目,确保资金集中投向高质量、高显示度、高社会效益的创作项目。
第九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按验收结果一次性补贴方式实施,结合创作主体实力、主题契合度、创作难度、成果预期等综合评定,分为一类重点扶持项目和二类创作扶持项目,年度扶持总数不超过5个。
项目完成创作并通过成果验收后,根据作品质量、传播效果、文旅赋能价值、创作完成度等核心指标,一次性核定并兑现全部扶持资金:
(一)扶持类别与标准:
1.一类重点扶持项目(1-2个)
影视动漫类、广播电视类项目扶持标准为10万元/项;其他门类作品扶持标准为5万元/项。
2.二类创作扶持项目(1-3个)
影视动漫类、广播电视类项目扶持标准为5万元/项;其他门类作品扶持标准为2万元/项。
(二)一次性补贴兑现规则:
1.全额兑现:作品质量高、主题鲜明,在市级及以上平台展播展映、公开发表,或纳入雅安文旅宣传推广体系的,按对应类别标准100%一次性发放扶持资金。
2.不予兑现:作品未完成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取消全部扶持资金,申报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优秀作品
第十条 优秀作品包括:
(一)在省级文联及直属协会、省级作协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及省级及以上党报副刊发表的文艺作品;
(二)入选中国文联及直属协会、中国作协单独主办或与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举办的单项赛事(展演)的文艺作品;
(三)获得中国文联及直属协会、中国作协与相关部门或地方联合主办的文艺活动奖项的文艺作品;
(四)获得除四川省外的省级文联、省级作协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
(五)获得四川省文联及直属协会、四川省作协单独主办或与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电局联合主办的单项赛事(展演)奖项的文艺作品;
(六)作品在《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和《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中所列奖励范围之外的央视节目和省级卫视节目中进行展示的。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优秀文艺作品补贴对象是年度我市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市外作者创作的表达雅安的优秀文艺作品。
(二)优秀作品每年度共评出20件,每件作品给予0.5万元(税前)补贴。
(三)推出优秀作品同时,可推出新作新人,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每年推出文艺新作新人不超过5人。
第四章 会员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
(一)上一年度内新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各直属文艺家协会的会员(简称:新加入国家级会员);
(二)上一年度内新加入四川省作协、四川省文联各直属文艺家协会的会员(简称:新加入四川省省级会员)。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新加入国家级会员,每人补贴1万元(税前);新加入四川省省级会员,每人补贴0.3万元(税前)。
第五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雅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雅安户籍,或在雅安市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公民;
(三)以雅安元素、雅安题材原创的市域外组织或个人(需额外提交作品与雅安主题关联性说明及版权归属承诺)。
第十五条 每年3月底前,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发布年度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及会员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每年5月底前,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部务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每年10月底前,对获得年度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论,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拨付资金。优秀文艺作品及会员补贴按标准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
(一)重点文艺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经县(区)委宣传部、县(区)文联初审筛选后,按年度扶持总量比例择优汇总上报市文联,每个县(区)推荐数量不超过2件;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域外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文联。
市文联对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进行资格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及评审建议方案后,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及评审建议方案进行复核与把关,按程序报请部务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申报:申报材料经县(区)文联初审,填报符合要求的按文艺门类分别报送各相关协会;各协会根据推选原则排名后报送市文联。
具体申报流程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材料需详细聚焦年度核心创作主题,包括:《雅安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表》、项目创作方案(含创作大纲、进度计划、成果预期、传播推广方案)、未完成项目需附创作初稿,已完成策划项目需附实施方案样稿、音像资料、图片资料等;申报主体资质证明、版权承诺书、县(区)或市属文艺家协会、市直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等。
(二)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雅安市优秀作品补贴申报表》《雅安市文艺家协会会员补贴申报表》;发表作品样本、获奖(展演)作品、会员证等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原创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补贴: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存在版权、知识产权等权属争议的;
(二)申报主体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申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主体被列入失信或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申报作品与年度核心创作主题不符,无明确成果形态、无传播计划、无预期社会效益的;
(六)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
(七)其他经评审认定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各文艺门类,制定重点文艺项目评审细则和优秀作品打分与综合评定细则。
(一)重点文艺项目评审细则,应明确评审原则、程序、标准、纪律及专家管理、重点文艺项目验收标准等;
(二)优秀作品打分与综合评定细则应当明确评定依据、打分细则、分档标准、评定纪律。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点文艺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应与申报主体签订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阶段扶持金额、创作进度、验收指标、资金拨付条件及违约责任,建立全过程绩效评估机制。
(一)资金拨付。
验收通过后由市文联按验收结论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二)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中确需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批,经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项目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对未提交申请且逾期未完成的撤销扶持,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凡存在剽窃侵权、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的,5年内不得申报。
(三)结项验收。
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主体须提交总结报告、成果展示材料、传播效果证明等,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联合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跟踪、监控、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未按要求完成创作、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市委宣传部有权追回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各类文艺扶持申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文艺作品及会员补贴办法》(雅宣发〔202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