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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文艺作品及会员补贴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01 10:12:52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努力推动雅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助力文化强市建设,形成文艺活动精彩纷呈、文艺人才层出不穷、文艺作品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为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绿色发展示范市营造浓厚艺术氛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省级以上常设文艺奖项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雅安地域特色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 精品补贴是指对我市各级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经申报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四川省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省性文艺奖项,或荣获四川省面向全国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予以补贴。
       第三条 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是指在省级以上相关平台或载体发表、播映、展演及非常设性文艺奖项获奖的文艺作品,以及对中国作协、中国文联直属协会或四川省作协、四川省文联直属协会会员,予以补贴。
       第四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工作在中共雅安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开展,并建立由市委宣传部、雅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共同参与的重点文艺项目扶持遴选评审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审查认定机制。
       第五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资金,按年度在市级宣传文化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
       第六条 对获得“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的项目,按《雅安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激励政策(试行)》(雅委办〔2022〕13号)执行,不在本办法扶持范畴。
       第七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艺项目;
      (二)深入挖掘雅安历史文化内涵,充分体现地域特色,传扬生态文明,展现雅安独特魅力的本土题材的文艺作品;
      (三)其他能够反映雅安文化强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作用的文艺作品。
       第八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有影响力的影视动漫、舞台剧、广播剧、图书(文学类、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歌曲以及文学、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每年评出12件重点文艺项目。
       第九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按照创作者实力、作品主题及创作难度等分一类重点扶持和二类重点扶持项目。
      (一)一类重点文艺项目扶持6件,其中,影视动漫、舞台剧、广播剧类每项扶持3—5万元;图书、歌曲、舞蹈以及文学、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类每项扶持2—3万元。
      (二)二类重点文艺项目扶持6件,其中,影视动漫、舞台剧、广播剧类每项扶持1—2万元;图书、歌曲、舞蹈以及文学、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类每项扶持0.5—1万元。
第三章  精品补贴
       第十条 精品补贴类型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补贴范围为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在国家部委、四川省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和在国家部委、四川省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展演或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四川省精品奖励”的原创文艺作品,按《雅安市促进文化旅游发展激励政策(试行)》执行,不在本办法补贴范畴。
       第十二条  对在四川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获得电影(动画片)、电视剧(片)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补贴;获得戏剧奖的,给予6万元补贴;获得歌曲、广播剧奖项的,分别给予3万元补贴;获得文艺类图书奖的,给予5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四川文学奖的,给予3万元补贴;获得四川省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优秀作品奖的,给予2万元补贴;获得巴蜀文艺奖的,每件作品给予3万元补贴;入选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电局、四川省文联组织的重大演出、活动或四川广播电视台组织的传统节日晚会的节目,每个节目给予1万元补贴;入选四川省文联组织的四川省年度百家“推优工程”,每件作品给予0.5万元补贴。
第四章  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
       第十四条 优秀作品包括:
      (一)在省级以上文联及直属协会、省级作协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及省级以上党报副刊发表的文艺作品;
      (二)入选中国文联及直属协会、中国作协单独主办或与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举办的单项赛事(展演)的文艺作品;
      (三)获得中国文联及直属协会、中国作协与相关部门或地方联合主办的文艺活动奖项的文艺作品;
      (四)获得除四川省外的省级文联、省级作协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
      (五)获得四川省文联及直属协会、四川省作协单独主办或与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广电局联合主办的单项赛事(展演)奖项的文艺作品;
       (六)作品在《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中所列奖励范围之外的央视节目和省级卫视节目中进行展示的。
       第十五条 优秀作品补贴实行计分制,发表作品按体裁、体量计分,入选赛事(展演)和获奖作品按活动层级、奖项计分。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申报人年度文艺作品的计分总值,原则上综合评定20人予以补贴,文学类和其他艺术类统筹兼顾。
      (二)优秀作品补贴共分四档。一档每人补贴3万元;二档每人补贴2万元;三档每人补贴1万元;四档每人补贴0.3万元。
      (三)申报者未达到相应评分档次的,按照宁缺毋滥原则,可空缺。
       第十六条 会员补贴。
      (一)新加入中国作协、中国文联直属协会的,每人补贴0.5万元;
      (二)新加入四川省作协、四川省文联直属协会的,每人补贴0.1万元。
第五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雅安市域注册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雅安籍户口或在雅安市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公民;
       (三)以雅安元素或雅安题材原创的市域外组织或个人。
       第十八条 申报及审定流程:
       每年9月底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发布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收集通知,明确重点文艺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申报项目和作品,组织评审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审查认定,提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方案,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市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扶持和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
      (一)县(区)申报材料,经县(区)委宣传部、县(区)文联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
      (二)市直部门(单位)和市域外申报材料直接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
       具体申报流程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材料包括:《雅安市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表》;未完成项目需附详细策划案或实施方案、创作大纲、草稿设计和部分样章;已完成项目需附成品样稿、光碟、图片等;其他需要提供的包括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县(区)文联或市属协会审核意见等。
       (二)精品、优秀作品及会员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雅安市精品补贴申报表》《雅安市优秀作品补贴申报表》《雅安市文艺家协会会员补贴申报表》;发表作品样本、获奖(展演)作品、会员证等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补贴: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申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经营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按照各文艺门类,制定重点文艺项目评审细则和优秀作品打分与综合评定细则,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一)重点文艺项目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点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
      (二)优秀作品打分与综合评定细则应当明确评定依据、打分细则、分档标准、评定纪律等。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点文艺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应与申报主体签订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
      (一)凡列入重点文艺扶持项目的作品,已经完成的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委宣传部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未完成的作品,根据项目进度分两次拨付扶持资金;
      (二)重点文艺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延期、变更或终止的,必须书面报告,经项目初审单位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报批后对仍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的,酌情作如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扣减扶持资金直至撤销扶持。如作品存在剽窃侵权、弄虚作假等问题,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擅自终止,则申报主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市直主管部门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告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主体的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依法合规使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委宣传部备案,作为以后相关项目申请认定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市委宣传部有权追回扶持补贴资金、取消该主体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违规主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及相关人员在项目扶持和补贴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办法》(雅宣发〔2016〕8号)、《雅安市拔尖文艺人才、优秀文艺作品激励办法》(雅宣发〔2018〕10号)同时废止。